浙江省商貿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浙江省商貿業聯合會,簡稱“浙商聯”。英文譯名為:Zhejiang Trade Association Of Commerce,縮寫ZTAC。
第二條 本會是在浙江省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商貿流通、餐飲住宿、生產與生活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以及從事相關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自愿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 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 為行動指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立會、開門辦會、品牌強會和融合發展。促進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素質提高,推動行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浙江省商務廳行業協會商會委員會。本會接受浙江省商務廳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教工路198號浙商大創業園D座5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對全行業實行指導、聯絡、協調、咨詢、服務,發揮企業與政府和社會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一)宣傳黨和政府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法規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管理工作。開展行業標準與規范、行業統計與監測、行業職級評定及培訓,行業規劃研究與咨詢等行業服務。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變化的情況,掌握行業的基本情況和基礎數據,向政府反映企業的訴求和愿望。同時,主動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的建議。
(三)加強行業自律,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本行業服務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本行業的聲譽,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規范經營行為,加強企業的自律意識,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幫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組織行業優秀企業家、優秀營業員、服務標兵等評選,組織、舉辦行業技術(服務)能手比賽,引導會員向現代化、知識型企業推進。
(五)接受企業委托,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咨詢服務;收集整理行業資料,組織行業信息交流,促進企業提升經營管理和增強行業競爭能力。
(六)組織行業之間的交流和開展各項聯誼活動,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的交往,開展經濟與技術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主辦、承辦、協辦各種類型的展會,為會員與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組織各類商務考察和交流活動,推進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合作,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愿申請參加本會。
(三) 認真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合法經營。
(四) 具有較大經營規模,在本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填報《浙江省商貿業聯合會會員登記表》。
(二)經本會秘書處辦公會議依據《章程》審議通過,并報理事會備案。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
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秘書處發《內部警示》;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三年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工作方針和工作目標。
(六)決定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秘書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建立會長會議制度。會議成員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會工作,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會長或由會長委托一名副會長主持,須有2/3以上會議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駐會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審批確定,并報理事會備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設監事長、監事。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列席理事會,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建議;監督本會理事及工作人員依照《章程》、《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和政府購買服務。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非營利組織投入人(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對投入該單位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黨建領導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 5日內, 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 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
第四十九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協會黨組織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三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協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四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協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 3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